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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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户口迁移问题解答
在离婚后,子女的户口迁移通常遵循随直接抚养方迁出的原则。然而,如果父母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认为将子女的户口保留在原户籍地更有利于子女的学业和生活,那么子女的户口也可以选择保持原状。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方无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法律依据详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应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条则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具体流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对于从农村迁往城市的情况,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则需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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