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一个月内向员工出具书面催告函;劳动者仍不愿意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劳动报酬,但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通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支付双倍月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