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仲裁开庭程序:开庭前,仲裁庭首先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期满后将按时举行听证会,各方当事人均参加听证会;然后由仲裁员主持陈述、辩论、质证;最后依法进行调解或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确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听证会前五天举行。 ,地点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天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