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六级工伤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不给予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劳动权益,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此外,职工因工受伤还可依法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工伤保险的,五、六级伤残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标准是:18个月5级残疾工资,6级残疾18个月工资是我16个月的工资;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加一个月工资计算每年支付。工人付钱。期限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作为一年;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