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探视权与抚养费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义务与权利
在离婚的复杂情感纠葛中,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关键议题。探视权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但抚养费则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即使放弃探视权,也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放弃探视权,抚养费仍需支付
探视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权利,父母可以选择放弃。然而,抚养权则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
探视权的行使与中止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能被视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从而中止探望权
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
对子女实施家庭**或虐待子女;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院对探视权的判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可能包括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拒绝被另一方探视,可以另行向法院申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再婚不影响探视权
即使父母再婚,也不会影响他们作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享有探望权。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