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问题解答:
劳动者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依法支付工伤保险费,应当赔偿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除支付以上公司赔偿项目外,还需要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其他。
公司补缴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分别支付出现的新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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