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工作和学习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如果目前面临终止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可用利润”的损失?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来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您可以通过了解本文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合同终止后,守约方是否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可用利益”的损失?
如果可以,“可用利益”的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可用利润”的损失。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如果是的话履行后,应当终止履行。根据履行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同等数额的损失。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金额。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基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可获得的利益”,但有限制,即要求的损失存在,具有因果关系。遵守违约方的行为,并且不得超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
那么,“可用利益”的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认为,可用利益的赔偿标准应该是将受害人置于合同约定的状态。通过补偿得到了妥善履行。 。
因此,首先需要确定合同能够履行时守约方应获得的利益;
其次:
需要确定违约后果。守约方的实际利益状况。
两者之间的差距是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可补偿利益的限额是守约方在以下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合同可以履行。
可享受福利补偿的范围必须根据上述标准,不能以合同签订前受害人的利益状况为依据。
如果仅确认后一种情况,那么虽然受害人在合同订立后会得到为准备或履行合同所付出的代价的补偿,但合同所预期的利益并未实现。
对于违约方来说,当违约行为本身是为了获取超过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虽然已给予赔偿,但其不得承担不当得利的后果。 ,这种赔偿显然对违约方非常有利,其结果会诱发违约。
因此,只有按照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正常履行状态的标准进行赔偿,才能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当事人随意违约。
特殊商品销售除外ic项目,这种补偿可以实现合同双方所期望的全部利益。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完全超过可获得利润的损失,则应当赔偿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