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问题解答:
可以随时走,没有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购签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及时为劳动者追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购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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