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2025-02-10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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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有责任吗?案件事实:原告林某系祥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白云小区业主。2008年10月11日,原告林某购买了一辆价值5.76万元的中型卡车。 2009年1月19日晚,车辆在白云社区被盗。随后,原告林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并未侦破。 2009年6月15日,林某从保险公司获得车辆损失赔偿23283元。车辆丢失后,林某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不愿承担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发现,白云小区由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不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06年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承包管理该项目。社区的属性。物业管理费均由被告王某缴纳、缴纳。 。王先生为小区内每一位车辆使用者发放了车辆通行证。林某的车辆在王某负责期间丢失。王某于2009年3月1日将该小区物业管理权转让给东方物业公司。后经公安机关核实,原告丢失当晚该小区门卫已多日缺勤。车辆,并且没有其他安全措施。车门没有锁,导致车辆被盗。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原告林某丢失车辆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被告王某在小区管理物业时,发生纠纷。林某与被告人王某之间。对于车辆的保管没有特别的协议。这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简单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原告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车辆丢失的主要原因是小区物业保安措施不当。安保人员多日不在岗位,无人检查进出车辆。致使林某的车辆丢失,今后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造成车辆损失的相应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在被告王某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期间,原告向被告王某支付了物业管理费,且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党之间。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被告王某有义务维护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未签订车辆保管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保安措施不当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物业经理原告林某所在小区出具了车辆进出许可证,应当根据证件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社区居民的财产安全。该义务构成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小区门卫连续多日执勤,未能充分履行检查车辆通行证义务。其对原告林某车辆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由于原告林某已获得保险赔偿23283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林某5000元是适当的。被告祥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并非原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故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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