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中被告人的认定,各地有不同的做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省级法院公布的案件来看,这些案件均区分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我国一、二审法院该案并未说明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共同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律师认为,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与其他案件有不同的特点:案件原被告固定、诉讼标的固定、案由固定。为此,在具体认定该类案件被告资格时,应把握的原则是,谁决定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谁就是该类案件的具体被告。 。即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组织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村委会决定并组织分配。村委会是被告;村民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贡品。被告是村民小组。原因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个以上的,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财产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时,本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客体有三个,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即使以村经济联合会、村委会的名义承包给特定村民,也不改变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也就是说,如果村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由村组自行确定和分配,则村组应为被告,村经济联合会或村委会不应成为被告。即使以村经济联合会或村委会的名义签订合同也是如此,因为是具有独立所有权资格的村民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分配。反之,如果村经济联合会或村委会决定并组织分配属于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的征地补偿费,或者属于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决定和组织单位是村经济联合会或者村委会。
2.从《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和生产经营双重职能,但就具体事项而言,其职能单一,要么履行生产经营职能,要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功能。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仅反映生产经营收入分配关系,与社会管理职能无关(村委会向各村组收取征地管理费,属于村集体征地管理费的一部分)。管理功能)。因此,只有当村民与村委会发生收入分配关系纠纷时,村委会才是合格的被告;如果村民与村民小组发生收入分配关系纠纷,则村民小组应为合格被告,且即使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会)代表村与村民签订了合同集团或收取一定管理费的,不应成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一是村民小组是村里相对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资金的具体分配也是由村民小组决定,而不是村委会决定。它与村民的收入分配关系相对独立,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也相对独立。那里从收入分配关系上看是它们之间的平衡。二是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会)和村民小组在不分配土地补偿费侵权案件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侵权人、共同债务承担人,没有必要共同承担责任。诉讼参与人。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模糊地视为共同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