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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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分包的认定:发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工程分拆单独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分包、分包。发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委托他人完成的行为,称为分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拆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应当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为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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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发包单位擅自转让的;超过部分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
本条例所称分包,是指发包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被他人侵占或肢解。以分包名义将合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e 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