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处的,由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争议仲裁管辖地不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场所。雇员和雇主所在地 雇主的注册地或注册地或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的,其出资人、创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如果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处的,由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争议仲裁管辖地不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