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一般程序

2025-03-21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一般程序
简介: 1、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租赁纠纷申请调解管理机构。对于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如有行为纠纷,待手续办妥后,不进行调解。 2.区租赁局或租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1.对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纳入管理的,如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待手续办妥后,不予调解。

2.经区租赁局或租赁办受理后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

3.租赁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4。调解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调解成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终止,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参加调解的,调解应当终止。如果双方仍愿意调解,将另行确定调解时间。

5。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且以下或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不再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且出租人采取开门、清查财产、收回房屋等措施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的送达证明和通知对方将采取措施的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以到场见证。出租人清点财产后,应当制作由出租人及有关单位在场签名的财产清单,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清单。

6。承租人违反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仍占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向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向承租人发出《限期搬出通知书》。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提供终止合同通知的送达证明。管理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向承租人发出《限期搬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搬出的,出租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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