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满二年准予离婚情势所迫终须放手🔖

2025-07-12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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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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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满二年准予离婚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在处理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离婚问题时,我国法律设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以下是关于夫妻感情不和满二年准予离婚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规定。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

若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其次,必须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而若夫妻双方选择诉讼离婚,则“感情不和满二年”这一条件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明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离婚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离婚案件的处理非常严格,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对家庭和谐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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