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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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农业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9月11日第一条加强本市建设用地管理
火炬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中山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现将《市建设用地农业税减免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用地管理,解决农业税计算用地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类占用农业应税土地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税土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简称应税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后,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农业税免征手续,减征农业税。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是指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城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建设用地,军事设施建设用地。d 其他公益性公共建设用地、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设用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农业税免税手续:
(一)建设用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因河道整治而占用、损失的土地和应税土地,由乡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建设数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报市农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文号或证明文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应税土地农业税免税手续。e 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公益性、公共建设、村民住宅等非农业建设占用应税土地。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财政部门确定用地数量、面积、土地类型和用途。调查核实,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可凭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土地使用批文或证明文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应税土地农业税免税手续。 。
(三)商业建筑、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住宅建筑以及其他占用应税土地的非公益性、公共性建筑,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凭出具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应税土地农业税免税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五条 应税土地因洪水、山体滑坡、严重盐碱化等自然灾害受损无法复垦的,经市财政、农业、农村发展部现场检查核实后,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取许可证。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应税土地农业税免税手续。
第六条 公益性、公益性、公益性等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和村民住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完耕地占用税征收或者减征手续后,可以申请免征或者减征农地税。 。
下列建设用地可享受免税、耕地占用免税政策:
(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殡仪馆、科研占用应税土地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占用应税土地的,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
< p>(三)市发展规划部门设立项目非经营性道路、广场、公园等公益性、公共性建设项目占用应税土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四)村民占用应税土地建设房屋,宅基地面积标准(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7元征收耕地占用税。超出标准部分的平方米;
< p>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及其他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公共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占用应税土地,耕地占用税按照7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第七条 本条例施行后,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方可申请应税土地农业税免税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通知书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向市发展规划部门申请预审规划建设用地,取得规划后正式实施征地。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经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完成上述手续的建设用地,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农业税免税手续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
第八条 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公益性公共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先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然后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和地价补缴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关税费向农业税征收部门缴纳。
第九条: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市财政部门相应减少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农业收入和应交税金。农业税减免额从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次年起计算。金融各镇、区人民政府凭市财政部门核发的农业税免税批准文件办理农业税免税手续。
第十条 商业建设、公益性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占用应税土地审批手续的,按照“谁用谁用”的原则,土地,谁负担”,按占用土地所有者缴纳农业税;应税土地因人为原因受到污染、破坏,无法复耕的,市财政、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谁损坏土地,谁承担责任”。 ,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农业损失土税。
第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竣工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于2002年10月31日前办结审批手续,核定当年农业税减免任务。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