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罪的行为怎么认定

1、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

(1)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3、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二、非法行医罪立案追诉标准

具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该项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使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为。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一般非法行医的处罚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是什么?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2、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

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