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涉嫌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指的是那些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非法行医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的争议。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判定并不相同,虽然二者都存在会导致就诊人死亡或对就诊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但是在认定这两个罪名的时候,要看主体,因为二者的主体是不同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是判定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涉及的情节严重的,将会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非法行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那么行为人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使得就诊人的一般功能受到障碍的;

2、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流行,或者是造成了甲类传染病有传播或是流行危险的;

3、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因其没有专业知识而使用了假药、劣药或者是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的,足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4、行为人因为曾经有过非法行医的行为并且已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如果涉嫌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另外司法实践中可再参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行医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将对其取缔,没收掉相关药品、器械的同时还要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十万元以下;如果是医师没有得到批准就开办医疗机构的,对其进行前述处罚的同时还要吊销其执业证书;有前述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要依法赔偿;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如何量刑

造成非法行医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1、 侵害该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医疗和卫生的秩序。其旨在保障国家的医疗安全,同时是对国家医疗水平的进一步保障,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过国家相关评定或者是授权就可以对他人病情进行判定,那么就没有所谓的医生职业。该罪存在形式就是具有危险性的,同时对人身的健康安全及其没有保障,如果因此造成了重要的问题,其行医者也不一定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2、从客观方面考虑,该罪的实行犯为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人或者是组织进行行医活动,而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是对人身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毕竟该罪一般是发生了一定的事故之后才会被人控告或者是才被暴露在执法部门的视线中。

3、 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如果是某些企业或者是组织,那么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从犯罪的主观意识方面,一般都是故意的,即时犯罪主体本身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认识到时构成此罪,均不是免责事由,法律惩戒的是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在行医,同时也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那么就构成此罪。

构成此罪的量刑标准:

1、 一般严重的情况,会判处相应的徒刑或者是以下刑罚,一般不会超过3年,同时判处罚金,具体罚款的金额根据情节和盈利进行判定。

2、 如果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那么判处的刑罚要加重,且同样会判处罚金。

3、 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那么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判处的刑罚是最重的,同时会判处罚金。

以上情形,受害者均享有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同时双方就赔偿事由可以进行协商。同时如果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以及行为人过错程度的严重性综合判定其影响的大小,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没有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同时也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

1、 造成他人器官损伤或者是轻度残疾的,甚至是死亡的;

2、 造成某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危险的,其主要是对公众和社会的危害性加大,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或者一定程度的恐慌情况;

3、使用国家禁止的某些假药或者是伪劣的医药器械等,该类情形主要体现出行为人主观恶意比较大,对谋取不法利益的情节比较严重,并不是旨在救治伤病,而是为了谋取利益。其打击的是行为人的不法目的;

4、行为人犯此罪已经被相关的行政单位处罚了两次,而屡教不改,说明该行为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不法性,对法律责任的忽视,对行政处罚的蔑视。所以此行为主要是打击行为人的多次的情节,以让行为人谨记惩戒的后果。

可能现在市面上还有处于比较偏远的地方还存在非法行医的现象,也可能是因为没有足够的医生,同时也是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所以国家宣传法律,鼓励偏远从医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