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网上立案、起诉程序)

1.证据概念变化的问题

1.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修改前后: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凡证明真实情况的事实本案有证据”。这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概念的继承,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自2023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以来,证据的概念没有发生变化。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概念相比,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2.变化的意义证据的概念:

按照1996年之前的证据概念,证据是,1、只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才能被视为证据。 。否则,连“证据”的资格都没有,只能称为“证据材料”; 2.证明的内容是案件事实,这里的“案件事实”,有人认为是指“定罪事实”,也有人认为应该广义理解,包括案件事实定罪和量刑的情况。但无论哪种观点,证据都是案件事实本身,而不是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

3.原始证据概念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正是在这一观点的指导下,才说要具备“证据”的资格,必须客观、真实的事实。在这种证据概念下,司法司法机关办案追求客观真实,根据客观真实判断案件,而不是根据证据判断。因此,我们在办案的时候,需要从这些证据材料中找出真相。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就是根据证据材料但不限于证据材料来判断案件(这就增加了主观猜测和猜想)。

4.原始证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这种根据客观事实判断案件的做法一直为主张根据事实判断案件的学者所诟病法律依据(有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因为,如果证据都是真实的事实,为什么还要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核实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由于证据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既然事实如此,为何一审法院认为某些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却不予认可并予以推翻呢?事实怎么能被推翻呢?

5。解决方案以令人困惑的方式修改证据的概念: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证据的概念。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进行修改后,将证据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消除了矛盾,从证明的目的和案件的关联性出发,不加任何限制。对形式的要求。这只是“物质”,符合常人对证据的理解。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就是证据。至于这些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相关,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在共同质询中进行交叉询问并经法院认证后,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什么是证据,区别于该证据能否被法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