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标准是多少(民事起诉状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需要缴纳或者免缴诉讼费用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 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对缴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在缴纳诉讼费用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按照互惠原则。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理算员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他们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驳回起诉、或者不服管辖并提起上诉;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审查后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经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的,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发生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依照规定作出的调解书、裁决书、调解书与法律共舞、经公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件;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5)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告、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

(6 )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赔、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留置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由人民法院代收。人民法院按照标准规定由国家规定。

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法律文书的,应当按照实际费用向人民法院缴纳制作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本着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法院判决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关、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缴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应当缴纳按照以下标准:

(一)财产案件应当以诉讼请求为依据。金额或价款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加收50元;

2.超过1万元的至1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的部分,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0.9%的税率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的税率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元的部分 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该 p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应当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价值不超过2万元,超过0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加收0.5%。

2.对侵犯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案件,每件缴纳10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损害赔偿时,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加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3.对于其他非财产每件案件需缴纳50元至100元的费用。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无争议金额的,每案缴纳500元至1000元;金额、价值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缴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费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的费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缴费标准本文的(2)、(3)、(6)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法、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经公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的债务票据,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均须缴纳按照以下标准:

1.无 如果执行金额或价格较高,则每件加收50元至500元。

2.成交金额或成交价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加收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征收;金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0.1%。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项,并且无需支付进一步的案件费用。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实际保全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财产缴纳30元。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但当事人申请时缴纳的费用最高限额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时,参照房产案件缴纳标准包裹受理费的1/3。

(四)依法申请公示、提醒的,每项申请需缴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需缴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按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按标准的一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费用为每件1000元至10000元;

2.如果申请海事强制令,需缴纳1000元每件5000元以下;

3.申请船舶优先权的,每件需缴纳1000元至5000元;

>

4.申请海事请求登记的,每件需缴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赔的,每件需缴纳1000元。

第十五条 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受理案件。

第十七条 财产案件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我减半吧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原判决部分请求再审的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这是不被接受的。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缴纳和返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缴。被告提出反诉,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被告应当先行缴纳。涉及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必须由申请人提前缴纳。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用,申请人不得提前缴纳。执行应用程序申请费在执行后缴纳,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缴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改变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诉讼请求金额应当计算并清偿;

(2)当事人在诉讼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经法院查明,退还金额按照减少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原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在反诉案件中,提出反诉的一方均自提出反诉之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费用。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预缴。双方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提出上诉。上诉人未在上诉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司法救济,或者申请司法救济未获批准且未逾期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指定的限额的,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再审案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再审当事人应当先行缴纳。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移送的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当事人初步提交的材料。诉讼费用应当随案件移送受案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案件移送后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文章26 中止诉讼或者中止执行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案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终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礼经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由申请当事人承担。重审;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诉讼费用。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由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四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民事案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承担。

行政案件被告变更、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十五条法院调查结束后,当事人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减少请求金额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监督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对监督程序提出异议,导致监督程序终止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单独提起诉讼,则该申请费用可以包含在诉讼索赔中。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申请费可以包含在诉讼请求中。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相关诉讼费用此时案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就相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上述费用可以纳入诉讼请求;

(2)申请人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诉讼期间拍卖、变卖被扣押的船舶、船舶货物、船用燃料、船用物资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并从拍卖或者销售价款中扣除并退还申请人的;

(四)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债权登记与支付、申请海事留置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五)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 责任限制基金及升船呼叫程序中的公告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二审、再审期间又提出新证据,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公告费由检察官或者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裁定单独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异议的发生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实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更正。

第六章司法协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诉。按照本办法。法律援助需付费。

诉讼费用豁免仅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缴纳诉讼费: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

(2)赡养费、赡养费、托儿费、养老金等;

(3)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被担保人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没有其他收入的;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赔偿的维护正义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确实需要免缴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诉讼费用:

(一)因生活受到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那些有困难的人,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人,或者谁家庭生产经营难以维持的;

(二)国家规定优抚安置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车站;

(四)其他确实需要减少缴费的情况。

人民法院批准减少诉讼费用的,减少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权向社会保险基金、经济利益进行赔偿;

(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其他确实存在的情形要求延期付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提起诉讼或者提起诉讼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诉。

因生活困难申请免征、减免诉讼费或者追缴基本生活费的,还须提供证明,证明您及家庭的经济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缴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推迟。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给予司法救济。对方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对方胜诉的,可以根据申请司法救济一方的经济状况确定减免数额。缴纳或免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缴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开。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归属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将全额上缴财务部门并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款凭证,当事人凭缴款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缴纳费用。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还费用的,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和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偏远、水源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基层巡回法院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向指定代理银行缴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院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指定代理银行出具证明。派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未开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

案件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数额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中载明。调解书指出各方应承担的金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费用管理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任何任意收费行为对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计算。计算单位为外币的,按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计算缴纳。转换。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