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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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这使得离婚案件越来越复杂。
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是否一并处理?
在该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问题,这两个案件不宜一并处理,法院会建议被告另案起诉。
具体原因如下:
由于离婚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首先,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离婚案件要求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的同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则上一并处理,但该复合性并非需要绝对一并处理而不能分开处理的。如离婚案件当事人仅起诉离婚的,应予准许,法院仅就应否离婚进行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案件判决离婚时,因为涉及财产分割,确实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益。离婚案件有离和不离两种可能,在判决(调解)不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地位就无从存在,且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也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的。
其次,
离婚案件不宜处理案外人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审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做出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
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院不予考虑案外人的请求,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诉权。
如果案外人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对有争议的财产拥有权利,导致原审判决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宜一并处理。
最后,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解决方式。对该种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离婚案件先中止,然后要求离婚当事人对该财产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确定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处理;
另一种做法是离婚案件先进行处理,等离婚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由离婚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以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
一、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分配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的,不能不出抚养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无关,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的协议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四、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其中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暂时不给孩子出抚养费,但是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遇到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另一方出抚养费的,另一方也不能推脱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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