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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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婚后财产怎么区分
既然叫婚前财产婚后财产,那么其区分肯定是以结婚为界点的,结婚前的财产叫婚前财产,结婚后的财产叫婚后财产。结婚之前赠与你的房产,那应当是属于婚前财产的。
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
1、财产性质不同:婚前财产都是指在婚前夫妻其中一人已经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婚后财产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人所得的财产;
2、财产内容不同:婚前财产包括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一方婚前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而婚后财产的内容则包括夫妻双方婚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财产等。
婚后财产还包括:夫妻其中一人用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两人实际拿到的或者应当拿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两人实际拿到的或应当拿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财产取得时间不同:婚前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婚后财产是在婚后取得。
二、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所谓婚姻财产,意思是夫妻在结婚后的共同财产,但因为男女双方婚前也会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于是人们开始对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有了“模糊感”,不知道哪些才应该是婚后财产,所以在结婚前,最好是先搞清楚这些问题,看看婚前婚后财产应该怎么划分,怎么去界定。
一、无效婚姻无法要求彩礼退还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无效并不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形,所以无效婚姻不能要求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悔婚又拒退彩礼,要承担什么责任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悔婚这一行为通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过悔婚又不返还彩礼的话,是需要承担彩礼返还的义务的。通常来说,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话,一方交付的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不过双方之所以因彩礼返还发生争执,很可能是因为对于彩礼的认知不统一,男方以为是彩礼,而女方则以为不是彩礼。认定彩礼就成为解决争端的关键所在,通常来说,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质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无效婚姻并不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形,所以婚姻无效的,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但需要处理无效婚姻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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