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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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坠物的证据没有怎么确定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的情况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所遵循的原则是无过错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能找到抛物人员,那么则由抛物人员来承担责任,如果不能找到抛物人员,那么将会由可能进行抛物,并且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抛物的人员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
一、法律当中规定高空坠物找谁管?
高空坠物是属于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但是,当高空坠物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如果想要维权并不能直接去县规划局找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得报案,可以通过派出所的调查确认侵权人之后,自己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
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二、受害人遇到高空坠物如何维权?
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就要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行为与损害间的关联性、损害后果。当发生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受损方应该首先保存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在警察到来前,对于现场遗落物,最好保存原地不动,防止遗落物上存有的手印等证据特征被破坏,同时注意联系目击者,确定有关证人。警察到现场后,由警察处置现场,并查明遗落物的丢弃者,确定事故责任人。受伤者进入医院救治,尽量向医生进行详细描述,对砸伤事件要有明确记载。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目前,高空坠物可以遵循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可以直接协商或起诉主张相关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人不能确定的,这就需要结合发生高空坠物的地点,以坠落物周转建筑物的高度等因素综合判决排除不是侵权责任人,以此来确定可能的侵权责任人。
现实生活当中高空坠物一旦发生的话,对于相关受到伤害的人员来说的话必须要保护好自己,其次就是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具体侵权,谁知获得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由具体侵权人来承担的,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有可能加害的人都需要承担公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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