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管辖权异议需要哪些材料
管辖权异议要交的材料: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的构成要件
首先,案件中的原告一般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有三:第一,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原告如果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从一开始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从立法意旨来看,民诉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显然,答辩状是由应诉方提交的,而与提交起诉状的原告无关;第三,从表面上看,原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在共同诉讼中,且只限于受法院追加而参加诉讼的原告。但原告为二人以上时,一人之起诉行为的效力应及于其他的共同原告,而不问其是否系案件受理后才被追加。
其次,至于第三人能否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立法没有明确。理论界基本上都认为第三人不享有管辖异议权。
最后,实践中对诉讼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对此,似可理解为他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地位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处分诉讼事务的权利,只要在诉讼代理人取得一般代理权后,就可具备,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属这处理诉讼事务的范畴。
管辖权异议是法院赋予当事人的一张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要受理,而且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告还可以提出上诉,而且上诉还不收上诉费。要注意的是,超出答辩期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无论其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均不应再进行审查,更不能以此为由移送管辖。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时间如何规定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提请管辖权异议是很多货款纠纷中作为被告的债务人惯用的拖延诉讼的手法。这些手法的操作目的无非为了拖延诉讼程序,以达到延迟还款的目的。但是如果管辖权异议措辞不当有可能谁损害到异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从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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