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1、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该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向用人单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办好有关的交接手续。不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招聘、培训的费用,追究不辞而别造成的损失。
2.有签订劳动合同,其过错在用人单位而不在劳动者!
依据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接触劳动关系!
如果是单位要解除合同,单位就应该给补偿,每一年补偿本人工资一个月。
如果是劳动者要走人,按照《劳动法》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单位没有跟签合同,是单位的过错,交清相关手续就可走人,如领用的办公用品,保管的东西等。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请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在离职的时候也是需要解除这个劳动关系的,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所以说这个时候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然后就是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办理这个劳动关系的解除。
一、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区别是什么?
(1)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得到病假工资或伤残津贴,单位不需对其护理负责。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严重的情况会持续到退休。
(3)停工留薪期期限不计入劳动者医疗期的期限。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工伤医疗期有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综上所述,停工留薪期期限不计入劳动者医疗期的期限。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停工留薪期有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得到病假工资或伤残津贴,单位不需对其护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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