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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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院申请监护人需要几天完成?
申请监护人资格属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二、申请监护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民法典》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了申请监护人多长时间法院才能办理完这一问题,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章节中的特殊程序,裁定法院办理申请监护人的时间问题。同时我们还了解了哪些人是可以作为监护人的,在特殊情况下对监护人有争议时,我们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在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或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生活中,如果是我国的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在未成年人近亲属中指定,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申请监护人资格。这种案件应该采取特殊情况,法院受理后在一个月内审理完结,宣布是否支持监护人申请诉求。
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因此,中清确定监护人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一般从小孩出生后父母默认就是我们的第一监护人,如果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我们的能力等情况才会变更监护人,变更的监护人也是从近亲中选的,监护人的责任就是保护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并教育我们能够明辨是非,此时我们是要注意相关的监护制度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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