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值班律师申请变更**可以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辩护人的情况下,由值班律师为辩护人,这样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二、逮捕后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为保证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后已无社会危险性。在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时致人重伤、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而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从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逮捕**。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关押,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此外,发现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的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但是,这必须以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相关司法鉴定为变更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为借口造成变更逮捕**权力的滥用。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这一兜底性条款有助于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仔细审查,以防随意变更逮捕**。
综合上面面所说的,律师申请变更**完全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一般在申请时就一定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还要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只有合理、合法那么才能保障处理是合法的。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符合条件是不能变更的。
有碍侦查的情形多久消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得看具体的实际情况,但是一般来说不会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因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有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有碍侦查的情形多久会消失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具体是以实际情况来看的,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符合相关情形的(比如被逮捕人是犯罪集团案犯或者是其家属或者是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公安机关是可以不必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的,但是在有碍侦查消失之后,就会通知到家属或者是被逮捕人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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