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 担保纠纷诉状内容📜28字以内🔍

2025-09-18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担保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担保的法律责任,主要在于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的为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范围和担保内容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担保事项的认定情况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担保事项签订合同进行认定,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协商来履行有关条款,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查询人是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去查询公司的对外担保信息,是合法的,非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是不能去查询的,是属于不合法的。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可以看出公司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公司的对外担保信息是会记录在人行的征信系统里面,想要查询公司的对外担保信息,是可以登录人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查询。那么查询是否是合法的,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只要查询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就可以去人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查询,人行应当提供查询通道,让查询人能查询自己想要的信息,但如果查询人是基于不正当、不合法的信息,比如是基于犯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目的,那么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理由,是不能去查询的。

综上所述,公司的对外担保信息查询是否是合法的,要看查询人的目的。只要查询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是给予合法、正当的理由,比如查询公司的对外担保信息是为了投资该公司,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在这些情况下,去查询公司的对外担保信息,就可以合法的,查询人是可以直接去人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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