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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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能达成。公司有种类的差别,于是在公司法上就产生了对合并的公司,在种类上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态度:
①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即不仅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以合并;不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
②公司种类限制主义。多数国家立法采取此态度,具体有两种不同做法:
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相互合并;
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类,即各种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那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是否有种类限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以专章规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分别就此作出规定,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①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
②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业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虽然叫公司但实际上不是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相提并论。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有限公司;
第二.责任无限公司也就是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全部动产与不动产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抵偿。无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无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人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时要求全体股东同意。
4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实业的关键在这个"实"字,并不会因为是实业公司而产生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它应该相对于"虚"来理解,所以如果是一家纯贸易的公司,叫实业公司就不太合适了。实业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虽然叫公司但实际上不是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相提并论;
第五.我国目前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
第六.实业有限公司和实业公司不是一个公司形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公司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非公司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中,明确了必须规定公司的形态,即必须规定为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而不是公司的组织则不得这样规定;
详细分析如下:《公司法》中有关于公司名称的解释:公司是法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明确主体的标志,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为了使人们能够通过公司名称,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评价公司的信用,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选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种类,主要是其责任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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