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借贷记账法
(一)借贷记账法的概念借贷记账法是指以“借”、“贷”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二)借贷记账法的记账符号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为记账符号,分别作为账户的左方和右方。
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
税收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意味着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另外一个人,但是对公司的财务没有影响。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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