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医院内感染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断定,只需断定出结果是医院方忽略了某些东西导致感染,可以去索要赔偿的。
《医院感染处理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未依照本方法的规矩履行监督处理和对医院感染迸发事情的陈说、查询处理责任,构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首要担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许革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的,逾期不改的,给予正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许革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树立或许未执行医院感染处理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
(二)未建立医院感染处理部分、分管部分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担任医院感染防备与操控作业;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用具的消毒作业技术标准;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标准和阻隔技术标准;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作业露出供给作业卫生防护。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
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
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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