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草案建议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医院提供病历资料的主观性资料和客观性资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患者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以及死亡病例的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3、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4、会诊意见;
5、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草案建议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医院提供病历资料的主观性资料和客观性资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患者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以及死亡病例的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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