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各个网购平台的店主在网站发布的商品出售等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需要购买的商品、下好订单或支付价款,合同就成立。在疫情期间,网购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一般与防控疫情有关的商品,例如口罩、酒精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因物资需要先行供应疫区、因停工不能及时生产有等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分析,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报告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价格问题举报。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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