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仍擅自提前复工,则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哄抬物价的价格如何确定,没有规定。只是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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