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当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误起诉或申请执行或申请仲裁的处理方式是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当事人因本次疫情无法到庭出庭的,各地法院都做出了一定的告知,准予延期或另行安排时间,各诉讼参与人应注意各地法院有关通告。除各地法院主动通告解决方案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如本次疫情导致诉讼参与人不能按期履行前述诉讼权利或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应当在因疫情导致的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我们建议最好在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期履行前述诉讼义务时及时申请延期,以免影响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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