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可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交通事故出现一般都是由保险来赔偿的,但是有的车主没有选购保险就只有自己承担所有的费用的,所有的保险中只有交强险是必须要的,其他保险可以选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伤者请求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投保义务人和具体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还可以要求投保义务人和具体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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