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交强险在理赔中实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进行分项限额赔付,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区分责任都是110000元;
医疗费用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有责任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肇事方负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不会影响商业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都是先走交强险,交强险不足赔偿时才走商业险。
商业险未用费率不变,商业险理赔,没有优惠并且在2000元以内都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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