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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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哪些特征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
(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1)控制保险金额
(2)规定免赔额(率)
(3)实行比例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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