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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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该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 ∑≤100%。也就是说,Ia1 Ia2 ……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 Ia1 Ia2 ……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然而,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即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当然,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下同)。
2、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即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或2%);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或1%)。
4、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
5、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比较少见)
伤残等级既然可被划分为十个等级,那么不同等级取相同的附加指数就无法体现出等级区别,因此第三、四种做法不太合理。而第五种做法仅限北京等极少数地区。
对于第一、二种做法,应该说比较好的体现了等级差别,这两种做法区别在于最低等级的附加值是从1%还是2%的起点每一级增加1%来往上推。从字面上初看,第一种似乎很合理,但是,如果附加指数是一级伤残带来的,那么意味着受害人有两个一级,而一级伤残已经是100%,另一个一级伤残附加10%就没有必要,因为Ih Ia1 Ia2 ……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二、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怎么算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有时无可避免的会导致某些患者多次伤残,对于此种不止一处受伤且已经导致残疾的情形,是可以先分开进行鉴定,确定身体所有地方的伤情残疾等级之后,再按照法定的比例确定最后的伤残等级,就可以要求责任方支付赔偿金了。
一、交通事故脾脏切除伤残等级一般是多少?
交通事故脾脏切除是8级伤残,但具体要以伤残鉴定的结论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3、伤残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脾脏切除对当事人的身体机能所造成的影响肯定是比较大的,故此由于事故发生脾脏被切除的患者若不是事故的责任方,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获得赔偿的请求的。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要说明具体的伤残等级,否则对方可以要求先做伤残鉴定再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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