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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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在27条第1款中做出了有关规定,它将股东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两种,对非货币出资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该财产能够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具体的出资方式可以分为:
1、货币方式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有价证券是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主要是因为有价证券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可以转让,可以评估作价。同时一旦形成股东出资公司所取得的就是被出资股份的所有权,公司只有能够将此出资转化为财产才能成为股东出资。
2、实物出资
这里所说的实物是法律上所说的有形财产,法律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实物方式出资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在有形财产中还可以再次进行分类可以将有形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的财产,动产是指除了不动产以外的,能够被移动同时移动不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
作为股东出资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实践中动产所占的比例更大,能够作为股东出资的动产的要求是: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实物拥有所有权,同时所出资的实物最好是公司设立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否则公司还要浪费其他人力物力去拍卖变卖该实物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
以知识产方式出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转让的是其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地,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可以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
第三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中的境外人员,可以凭登记证书、代表证明文件等依法办理就业等工作手续。 我国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活动,提供便利的服务和指导工作。促进中外组织更好的交往和合作,推进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依法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获得的合法身份,理应得到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绝大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交往、合作,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我国对于来华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也一直是积极友好的态度,并且创造便利条件和服务帮助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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