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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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上诉案件审理的程序有哪些
(1)审理前的工作。第二审法院在收到第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后,开庭审理前应当组成合议庭,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2)审查上诉案件的请求范围。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进行审查。
(3)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
(4)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合法送达,即与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的判决及视为撤销。
二、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民事案件的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上诉期间从判决、裁定送达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分别接受裁判文书,裁判文书送达时间不一致的,以各自收裁判文书的时间分别起算。
涉外民事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涉外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上述法条规定的特殊上诉期限,取决于涉外诉讼当事人的住所而不是国籍。即诉讼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有住所,即使该当事人为外国国籍,也不能适用涉外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特殊上诉期限,其上诉期限应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普通上诉期限。
并且在适用涉外民事诉讼法特殊上诉期限时,对判决和裁定不做区分,即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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