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侵犯商业名称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有加害行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第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企业名称有什么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
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二是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四是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五是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六是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商业名称准确的来说应该是商号,其实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中对商号并没有什么详细的规定,但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名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侵犯本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可以到侵权人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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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有哪些特性
知识产权的特性: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除了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或者使用。
5、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6、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其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二、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
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事实上在我国知识产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虽然不具有知识产权法,但是存在着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类型的法律构成了广义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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