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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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外号算不算侵犯人格权?
起外号虽然不算侵犯人格权,但也是属于侵权名誉要的一种情况,可以按照诽谤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人格权有简单的间接的涉及,规定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起外号构成了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对于起外号的行为,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法律认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是由于起外号的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的损失,相关情况可以由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外号侵犯什么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外号侵犯名誉权,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任何人的人生人格方面的权利不能受到侮辱,否则属于侵犯名誉权,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外号触犯《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源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2113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5261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4102,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关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到法院进行诉讼,但是要明确是属于哪一种权利受到损害,才能够找到对应的法条来对自身的权利进行维护,比如说如果起外号的这种行为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那么就是属于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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