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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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产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1、首先,写清楚立遗嘱人的具体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等。
2、把立遗嘱的原因和有关要求写明,处理财产的名称与数额及分割条件都需备注清楚,特别是有关继承人得到的具体数额要写清楚。
3、最后由立遗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在遗嘱上签字盖章,再把立遗嘱时间写上,因为是房屋继承,所以最好公证一下。
二、立遗嘱注意事项
1、 有些遗嘱是需要通过公证才有效的,但公证遗嘱的要求比较高,需要精神能力的鉴定以及房产证等等有关材料,一样都不可缺少。
2、如果是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那么就需要继承人亲笔签名以及标注清楚遗嘱的具体时间。虽然自书遗嘱手续比较简单,但如果在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会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非常多的纠纷。
3、如果是代书遗嘱在立遗嘱时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与遗嘱有厉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4、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现场同样也是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且还需符合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若立遗嘱人口头更改遗嘱,那么也是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否则无效。
三、遗嘱的种类
首先来看遗嘱的种类,法律上规定的遗嘱种类主要分为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指的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指的是由他人书写,遗嘱人签名的遗嘱;录音遗嘱指的是遗嘱人用录音机录下的口述遗嘱;口头遗嘱指的是遗嘱人口授他人的遗嘱;公证遗嘱指的是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四、遗嘱生效的条件
(一)、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二)、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代书遗嘱是因遗嘱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需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
3、必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的生效条件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机录下的自己的口述遗嘱。进行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可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经过见证的录音磁带应封存起来,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
(四)、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并由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有记录的公证员二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
遗产的遗嘱在设立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需按照这类设立人的真实意愿,具备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旦这类遗嘱的继承人员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
一、宣告死亡后的财产继承时间是什么时候?
宣告死亡,视为死亡,产生继承。宣死亡在法律上就视为死亡,产生死亡的法律效果,当然其财产可以被依法继承宣告死亡,可能没有死亡,也可能出于其他想法,需要赔偿。宣告死亡跟生理死亡一样的处理继承问题,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只不过有的被宣告死亡者“死而复生”,原来被继承的财产需要返还。
民法总则规定
1、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5、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6、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7、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宣告死亡在法律上就视为死亡,产生死亡的法律效果,当然其财产可以被依法继承,从《民法总则百》的规定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二、《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度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利害关系人知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道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来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源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被宣告死亡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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