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工伤复发二次住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经我科(工伤认定科)备案的《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备案表》一份
2、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一份(表样在我局网上下.载或来我科领取);
3、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费用清单(包括门诊发票清单或者住院发票清单,在医院缴费窗口打.印,具体情况可向医院咨询);
7、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住院病案一份(有住院发票的提供,在医院复印并加盖医院专用公章,使用了钢板等特殊材料的还要提供所用材料的合格证或说明书并加盖医院专用公章);
9、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工伤职工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因治疗需要确需第二次住院(主要是指为取出第一次住院时使用的内置材料而重新住院),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先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办理备案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在30日内到工伤科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在申报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工伤科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再到我中心基金统计科办理结账手续。
二、工伤复发赔偿标准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复发造成了二次住院治疗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依法的申请相关赔偿,而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在复发之后也需要及时的做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了时间而未做的话,那么所存在的费就会由个人来进行承担,不会受到任何的赔偿。
一、工伤未申报复发怎么办?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
工伤发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损害,其次是因为在工作的时间以及地点发生的,如果具备这三点要求,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工伤,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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