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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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再审笔迹鉴定可以吗?
如果原审,包括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再审过程中就可以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
如果原审已经对笔迹进行鉴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原审的鉴定有程序上的问题,再审就不能进行鉴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只要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的5种情形的,可以申请再审。
乙在一、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是对举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不会受理。
笔迹的鉴定也属于鉴定意见中的一种,鉴定意见属于证据,根据证据的规定,证据必须符合三性,分别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一个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或者是不真实,那么该证据应当不能作为定安根据。
一、笔迹鉴定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笔记特征
笔迹心理学专家刘兆钟先生将笔迹的特征分为八个方面:
(1)笔画的特征。包括笔画的长大劲健、短小有力、笔画粗而有劲、连环盘绕、笔画刚健、笔画粗细均匀、笔画拘谨、涂满错处不让辨认……等44个特征;
(2)速度(6个特征)和力度(4个特征);
(3)间架结构特征(6个特征);
(4)墨色特征(7个特征);
(5)字形特征(16个特征);
(6)字行的特征。包括字行的运行、字行的起止、字行间距、字行与边白的距离、字行在格内的位置等;
(7)书体的特征。包括喜写楷书、草书……等10个方面的特征;
(8)章法特征。包括排列整齐、浑然一体、通篇字由大而小、失之协调……等10个方面的特征。
对于两种不同角度的汉字笔迹特征分类的比较 前面的两种分类是从笔迹鉴定和笔迹心理分析的两个角度进行的。因此,在笔迹的分类上,既有许多相同之处,又有一定的差异。由于笔迹鉴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鉴定笔迹的异同与真伪,因此,在笔迹的分类上,侧重于把握住那些能够反映出不同特点的笔迹特征。比如“笔痕特征”,在笔迹的鉴定方面,对于是用什么样的笔书写的,是新笔还是旧笔,是完整的笔尖还是破损的笔尖书写的等,对于笔迹鉴定和侦破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就是笔迹鉴定的主要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笔迹鉴定处理的准确性是不高的,可以由于不同的检材或者样本之间的误差而难以进行认定,所以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提供与检材时间一致的样本来进行对照处理,具体情况下由司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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