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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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书遗嘱和见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自书遗嘱正常情况下不会因为没有见证人就被判定为无效,可是在代书遗嘱当中,如果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这份遗嘱必然是无效的,所以自书遗嘱和所谓的见证遗嘱之间没有任何的可比性。精神意识清楚的情况下,能自己写遗嘱最好就自己写遗嘱。
一、自书遗嘱里的执行人是谁?
自书遗嘱里的执行人是立遗嘱人指定的人,但是民法典没有规定自书遗嘱必须要有执行人,没有指定执行人的情况下,一般遗嘱也是有效的。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依照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精神,应当认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均不得为遗嘱执行人。
换句话说,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另外遗嘱执行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事实上,遗嘱执行人最基本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且跟遗嘱继承这件事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然的话执行人就很难站在中立的位置上去执行遗嘱了。立遗嘱的当事人也要清楚,如果没有合适的执行人的话,也可以干脆不指定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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