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劳动者的残疾赔偿金谁支付?
要看劳动者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包括下列赔偿: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2)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所指的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性质,与《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残疾者生活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残疾赔偿金”相同或者相近。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因伤致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功能和性质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相同或者相近。
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因工伤或者其它原则导致伤偿的情况下,必须按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依据进行合法的工伤认定。另外如果涉及到劳动者在违法过程中出现的伤残情况,一般是不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一、评残后诉讼中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怎么计算
1、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申请去做。最好是治疗终结后尽快去做,这样伤残的登记可能会高一些。伤残等级高,赔偿数额自然也会相应高一些。
2、伤残鉴定最好由法院来委托,这样的话,鉴定结论比较可信,防止一方通过熟人关系故意提高或压低伤残等级。
3、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1年,也就是说,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去法院起诉。
4、伤残等级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作出结论
二、
伤残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
伤残赔偿金影响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四、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综上所述,评残过后死亡的伤残补偿金应该按照死亡补偿标准来进行,而法院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相应的补偿规定在法律中都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家属需要在法院当中配合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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