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个人企业,能否认定为工伤?

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

律师解答: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有合法用工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受《劳动法》的调整,才是劳动关系。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即为雇佣关系。

黄某开办的砖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因此,黄某与秦某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钱丽丽律师补充: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8年,擅长金融领域及融资租赁领域,熟悉企业日常法律服务需求,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同时,钱律师在房地产、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领域也均有涉猎,取得许多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