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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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选起诉案件法律文书写作
辛选,一位知名企业家,近日因涉及一项合同纠纷,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是对该起诉案件的口语化文章进行改写的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一、案件背景
辛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辛选向甲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甲公司则在收到货物后支付相应款项。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款项。辛选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主张质量存在问题的一方承担。鉴定证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
1. 事实
辛选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提供了电子产品,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2. 理由
(1)甲公司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通常标准履行合同,而辛选提供的电子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也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申请鉴定,故不能认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四、诉讼请求
1. 判令甲公司支付辛选合同约定的款项。
2. 判令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参考
在类似案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在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42号中,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六、法律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辛选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同时,甲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文旨在为辛选起诉案件提供法律文书写作服务,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中,请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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