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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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案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工伤赔偿案例 具体该怎么赔偿
一、工伤怎么赔偿?
员工发生工伤后,如果公司给职工购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的话,公司只需要赔偿一部分即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发生工伤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但是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
具体的工伤赔偿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交通、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公司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职工到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公司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
职工因工伤要接受治疗的,停工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支付。伤情严重或特殊的可延长,但不超过24个月。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只享受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经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费由公司支付。
(八)其他情形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负责。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公司承担责任。
5、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6、职工被派出境工作,依该国法律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7、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因职业病死亡如何赔偿案例分析
因职业病死亡如何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原为平顶山市某矿职工。2000年前,李某其因患矽肺病被鉴定四级伤残而退出劳动岗位。2007年9月,李某死亡。之后,其子女就相关待遇与相关单位发生争议。
【相关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外,其他待遇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相同。
【李某直系亲属认为】李某的职业病是在2004年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应当享受此前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即:除丧葬费六个月河南省平均工资外,还应当发放二十七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现行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死亡后待遇规定有所不同而引起的。
第一、涉及相关待遇的现行规定有: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而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待遇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工伤〔2005〕19号)进一步明确“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包括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因工伤(或职业病)旧伤复发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属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种情况,其丧葬补助金仍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的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
养老保险
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
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
工伤保险
基金。”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个月的金额发给;其中,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律师提示】
由于我国不同时期的工伤政策有所不同,建议相关机构在核定工伤人员待遇时给予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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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怎么算的呢?下面,我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知识。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三项待遇:
一是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三是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标准。但是,根据国务院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的有关规定,从1月1日起,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目前正在抓紧研究修订,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的要求。
案例:上海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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